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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产于海南或含进口料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政策解读

海南落户网 2023-11-29 206

适用条件:

1、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适用。

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在特定区域(如洋浦保税港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且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并经特定区域管理机构(如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口综合保税区、海口空港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备案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2、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试点企业要求。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重点园区登记注册,开展业务属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且以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为海关认证企业(洋浦经济开发区试点企业放宽至非海关失信企业);实施ERP管理,具备与海关实时联网的信息化系统和条件;建有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视频监控措施等;符合审核确认程序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成为试点企业,经核准后开展政策试点。

 

政策阐述:

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权威解读:

2020年6月1日,国务院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行规划。其中,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政策制度的一项内容,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

 

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如何申请开展加工增值免关税业务?

一、区内企业:在开展加工增值业务之前,需要通过海南省建立的洋浦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向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海口综合保税区管委会进行申请备案。一旦备案审核通过,企业便可以开展加工增值免关税业务。

二、区外试点企业:在开展加工增值业务之前,需要向海南省商务厅提出申请。海南省商务厅会同海口海关、省内有关部门对企业试点条件进行初核。审核通过后,由海南省政府致函海关总署提出开展试点。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委核准试点企业名单,并在海口海关评估符合海关监管条件后,试点企业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如何申报内销?

一、区内企业:当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如果符合条件,系统会自动生成该加工增值货物内销免关税确认编号。境内区外进口企业需要凭借这个确认编号,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内销货物出区进口申报手续。

二、区外试点企业:其加工增值超过30%的货物内销时,原则上应当由境内区外购买企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但如果境内区外购买企业没有报关企业和进出口收发货人资质等特殊情况,可以由试点企业办理进口申报手续。

 

加工增值未达到30%的货物出区内销如何申报?

一、区内企业,可以享受现有的综保区内销选择性征税政策,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同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区外试点企业,应以实际报验状态进行申报,并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也同样需要照章征收。

 

以下情况不适用于该政策:

     1. 区内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境外进口料件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

仅经过掺混、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处理的;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2. 区外试点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免征进口关税:

境外保税进口料件或加工后内销成品属于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商品的;

仅经过掺混(含掺水、稀释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等一种或多种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

境外保税进口料件涉及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等加征关税措施的;

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征收进口关税的。


应用案例

海南某公司利用加工增值免关税政策,将进口农产品加工成食用油销往国内市场,提高产品竞争力。该公司顺利放行出区加工生产的500吨大豆油,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政策实施后的首票内销货物。

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关注堵点和难点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促进政策落地,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海南省有关部门与海口海关组成工作专班蹲点解决问题,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加大监管数据共享,便捷成品出区,节约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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