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海南落户网 2024-01-02 292
根据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的公告,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相关要求,现将有关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暂时出境修理的说明: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航空器和船舶(含相关零部件),若其暂时出境进行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不论是否有所增值,将免征关税,但仍需依照规定征收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 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要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2. 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享受政策的限制说明: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和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如进行上述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转让,需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配套管理办法:海南省相关部门将与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配套管理办法。内容将明确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以及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登记、运营自用、监管等规定。同时,也会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置标准及处罚办法。
海南省相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并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省内主管部门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及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的监管等信息,也将是重要的管理内容。
二、关于暂时进境修理政策:主要针对进出口货物的维护修理,包括进境或出境进行维护修理的物品,以及用于修理货物的原材料、零部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从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如果复运出境,则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如果不再运出境转为内销,则需要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并根据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征收相应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具体来说,进境修理包括原出口货物运进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进境修理。出境修理则包括原进口货物运出境修理和其他货物运出境修理。原进口货物出境修理又可以分为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内运出境修理和原进口货物在保修期外运出境修理。
修理物品业务应遵循“先出后进,原物进出”的原则,并遵循以下规定:
1. 进境提供担保:进境维修货物可免予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但需向海关提供担保,并接受海关后续监管。
2. 出境税费计征:出境修理货物在进境时若处于保修期内并由境外免费维修,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若进境时已超过保修期或境外收取维修费用,则需按照境外修理费和材料费审定完税价格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3. 证件管理免除: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货物之外,其他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
4. 维修期限限定:进境修理货物的境内维修期限为进口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未复出境部分货物应当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手续。出境修理货物的境外维修期限为出境之日起6个月,可申请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期复运进境的,海关按一般进口货物计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并需要办理相应的进口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加工贸易出口制成品需要返厂修理的情形不适用“1300”监管方式,不需要交担保:按加工贸易保税货物管理的进境维修业务;加工贸易项下的进口料件已全部用完,并且已经完成全部成品的出口。
三、暂时进境货物: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货物从境外进入我国,然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再次出境的货物。这种类型的货物通常用于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工程施工、设备维护等项目。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对企业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实际操作中,暂时进境的货物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如果纳税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届满前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出口及纳税手续的,海关应责成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按照规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并在原申报的报关单上进行相应内容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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