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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海南落户网 2024-01-03 134

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是为了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而制定的。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自2023年12月30日起生效。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口主体:全岛封关运作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按政策规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

 

二、登记注册、使用与运营及监督管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进行登记和入籍;


在使用和运营方面,受惠主体可通过监管系统进行企业及所属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信息的查询、填报和修改,并对系统出现的问题进行申诉。受惠主体需对其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在监督管理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管理工作。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

 

三、车辆管理: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后,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号牌。“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仅限享惠主体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

 

四、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往来内地的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点对点”“即往即返”,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即行返回。离岛前,享惠主体须将有关车辆信息向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申请备案。


“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惠主体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从事游艇租赁营运业务。

 

五、航空器:在细化“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管理要求方面,一是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二是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享受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免关税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仅限符合政策措施条件的企业运营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不得进行转让或移作他用。

 

六、娱乐或运动类交通工具及船艇:在细化“零关税”进口船舶及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游艇的管理要求方面,明确“零关税”进口船舶,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每年必须至少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1个航次。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向旅游文体主管部门报备,并获得溯源码。超过报备时限的享惠主体需说明情况并由相关部门核查。这些交通工具仅限在海南省内从事旅游业相关经营服务,并需接受定期核查。如需进入内地或出境维修,享惠主体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发现违规使用情形,主管部门将及时处理并函告相关部门。

 

七、信息共享: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建设维护监管系统,该系统应具备多种功能,如共享进口通关、登记注册或报备、预警提示、信息推送和全链条监管等。各部门需通过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与监管系统共享相关数据,如海关、海事局、民航局、公安厅、文旅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等。


各部门需主动、及时推送相关数据至监管系统,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享惠主体可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填报和修改企业及所属“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信息,并对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八、法律责任:海关将对逃避监管、偷逃税款、违反进出境规定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如有违反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违反承诺、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受到停止享惠主体资格、依法依规处置等处罚。各部门将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及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本办法所称“每年”,是指以“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年内(365天)为一个年度周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前尚未达到一个海关监管年度的“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在该海关监管年度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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